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97號上 訴 人 呂武雄
嘉義縣六腳鄉蔬菜共同經營班(即嘉義縣六腳鄉蔬菜產銷班第三十七班)法定代理人 呂武雄被上 訴人 呂勝惠
呂瑞蘭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確認租賃關係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10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001,000 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6,49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0 日
民三庭法 官 曾文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錦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