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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4 年訴字第 5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512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沈長庚被上訴人即 原 告 沈振和

呂德沈安祿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確認被告管理人資格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3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於第一審已核定非因財產權而涉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1 日

民一庭法 官 林芮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子涵

裁判日期:2016-0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