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697號原 告 呂勝惠
呂瑞蘭共 同訴訟代理人 湯光民律師複 代理人 林家弘律師被 告 嘉義縣六腳鄉蔬菜產銷班第三十七班即嘉義縣六腳
鄉六腳蔬菜共同經營班兼法定代理人 呂武雄共 同訴訟代理人 顏伯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497 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度上易字第62號)確認租賃關係等事件之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係原告主張兩造間就坐落嘉義縣○○鄉○○段○○○段000 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租期已屆滿,被告占用系爭土地為無權占有,請求被告將系爭土地上之地上物拆除,並將該土地返還原告。而被告則另案提起訴訟,請求:㈠確認兩造間就系爭土地地上物之土地自民國104 年10月1 日以後租賃關係存在,並請求酌定租金數額;㈡原告應協同被告辦理系爭土地地上物之土地之地上權登記,嗣該案經本院
104 年度訴字第497 號判決駁回其訴,被告不服提起上訴,現由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 年度上易字第62號確認租賃關係等事件審理等情,有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497 號判決及被告提出該案之聲明上訴狀在卷可按。是本件原告之請求是否有理由,係以前開另案民事訴訟確定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因之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9 日
民一庭法 官 周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張子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