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697號原 告 呂勝惠
呂瑞蘭共 同訴訟代理人 湯光民律師複 代理人 林家弘律師被 告 嘉義縣六腳鄉蔬菜產銷班第三十七班即嘉義縣六腳
鄉六腳蔬菜共同經營班兼法定代理人 呂武雄共 同訴訟代理人 顏伯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五年五月九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又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186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於民國105 年5 月9 日以本件訴訟之裁判,以本院10
4 年度訴字第497 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 年度上易字第62號)確認租賃關係等事件之民事訴訟程序確定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裁定命本件於上開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三、茲因上開民事訴訟事件業已終結,此有本院辦理民事案件電話紀錄查詢表及原告提出之最高法院書記廳通知書影本各1紙附卷可稽,則本院上開所為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而無繼續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6 日
民一庭法 官 周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子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