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621號原 告 怡佳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志忠訴訟代理人 孫興啟
柯淵波律師被 告 臺中榮民總醫院嘉義分院法定代理人 李世強訴訟代理人 林德昇律師
李政昌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調整契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 年5 月10日下午4 時2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行言詞辯論。
原定105年4月6日下午5時宣判期日取消。
被告臺中榮民總醫院嘉義分院應具狀陳報新任院長(法定代理人)並聲明承受訴訟(應附繕本一份)。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0 日
民三庭法 官 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葉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