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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4 年訴字第 62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621號原 告 怡佳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志忠訴訟代理人 孫興啟

柯淵波律師被 告 臺中榮民總醫院嘉義分院法定代理人 李世強訴訟代理人 林德昇律師

李政昌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調整契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 年5 月10日下午4 時2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行言詞辯論。

原定105年4月6日下午5時宣判期日取消。

被告臺中榮民總醫院嘉義分院應具狀陳報新任院長(法定代理人)並聲明承受訴訟(應附繕本一份)。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0 日

民三庭法 官 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葉芳如

裁判案由:調整契約價金
裁判日期:2016-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