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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4 年訴字第 6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626號原 告 莊永明原 告 莊水德上列二人之共 同訴訟代理人 湯光民律師被 告 莊水閣上列原告與被告莊水閣間請求土地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5,662,174 元【註○○○鄉○○○段中洲小段597 地號土地面積4038平方公尺;○○○鄉○○○段中洲小段162 地號土地面積1338平方公尺。二筆土地於104 年1 月公告土地現值均為

520 元/ 平方公尺,故上述二筆土地合計總價值為2,795,520 元。原告二人請求移轉權利範圍為每一筆每人各四分之一,合計總價值為1,397,760 元。另原告二人每人各另請○○○鄉○○○段中洲小段124 、440 、432 、881 、882 、40-54 地號等六筆土地之土地補償金各2,132,207 元,二人請求金額合計4,264,414元。因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5,662,174 元(計算式:

1,397,760 元+4,264,414 元=5,662,17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133元。原告起訴時僅繳納1,000 元,尚欠56,133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於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3 日

民三庭法 官 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葉芳如

裁判案由:土地移轉登記等
裁判日期:2015-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