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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4 年訴字第 78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780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陳月嬌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返還股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6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80萬元,應徵得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3,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另上訴人之上訴理由狀僅提及被告束崇政,其被上訴人是否僅指束崇政,或另有其他被上訴人,請具體指明,應予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義成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睿軒

裁判案由:返還股款
裁判日期:2016-0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