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0號上 訴 人 鐵山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茂森上 訴 人 高貴玉
李文烈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嘉義縣政府間代位請求給付工程收買款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3 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3,743,501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463,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5 日
民一庭法 官 黃茂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秀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