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29號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訴訟代理人 江肇基被 告 福興電訊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張永興被 告 林秀容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債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因被告提出異議而視為起訴,原告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28,188元,然經本院於民國104年4月14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而該項裁定已於104年4月16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然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與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7 日
民一庭法 官 陳卿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楊國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