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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4 年重訴字第 6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69號上 訴 人 施文益被上 訴人 陳盈貴

吳清海吳佳璋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確認代理權授與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4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000,000 元,應徵裁判新臺幣105,4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文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錦清

裁判日期:2016-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