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4 年重訴字第 8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80號原 告 侯慶鐘上列原告與被告侯竅嘴等人間有關土地事務事件,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以104 年度訴字第387 號裁定移送前來,原告起訴並同時聲請訴訟救助,惟其訴訟救助之聲請,迭經本院104 年度救字第23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 年度重抗字第14號裁定駁回確定。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62,500,000 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234,500 元,未據原告繳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6 日

民一庭法 官 周欣怡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張子涵

裁判案由:有關土地事務
裁判日期:2016-04-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