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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4 年重訴字第 8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80號原 告 侯慶鐘被 告 侯各全

葉顯龍葉文種葉文引葉文卿葉文典葉瑞凱侯各添侯托(歿)住嘉義廳大槺榔西堡溪墘厝庄百九十五侯百生(歿)侯福全侯福堂侯福榮侯竅嘴(歿)侯清枝(歿)上列當事人間有關土地事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4 月

6 日裁定命原告於10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234,50

0 元,該項裁定已於105 年4 月12日寄存送達原告居所等情,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及多元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則依前開說明,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6 日

民一庭法 官 周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子涵

裁判案由:有關土地事務
裁判日期:2016-0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