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4 年陸許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陸許字第1號抗 告 人 林寬萌相 對 人 張家港市明光帶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申紀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大陸地區判決認可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4月1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關於當事人欄稱謂「抗告人 張家港市明光帶鋼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 張家港市明光帶鋼有限公司」;「相對人 林寬萌」之記載,應更正為「抗告人 林寬萌」。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記載之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曾文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錦清

裁判日期:2016-0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