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保險字第8號上訴人即原 告 柯枝娥
鄭文龍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保險契約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8月3日本院105年度保險字第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1,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34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美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睿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