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4號聲 請 人 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沖本一德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PYTW & LEGACYONE.,LTD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民法所定抵押權人聲請拍賣擔保物事件,由拍賣物所在地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72條有明文規定。次按訴訟之一部或全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然訴訟事件不屬受訴法院管轄而不能為民事訴訟法第28條之裁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第249條第1項第2款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PYTW & LEGACYONE.,LTD向聲請人借款,並以附表所示之動產為擔保設定扺押權,經登記在案。詎相對人PYTW & LEGACYONE.,LTD不約履行,依約定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扺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借貸契約書、巴拿馬船舶抵押權證明書、船舶抵押權契約書、公司註冊處核實押記明細及登記證明書、本票影本等為證。惟查聲請人聲請拍賣之動產,現並無停泊在本院轄區內之港口,有嘉義縣文化觀光局中華民國105年2月5日嘉縣文產字第0000000000號函為憑,依上開法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復因該動產船籍國為巴拿馬,且依該國法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尚難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為移送之裁定,故以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附表: 105年度司拍字第4號│├──┬──────────┬──┬────┬─────────────┬─────┬────┬─────┤│ 編 │物 品 名 稱│單位│數 量│物 品 所 在 地│規格及型式│ 廠 牌 │出廠年月日││ 號 │ │ │ │ │ │ │ │├──┼──────────┼──┼────┼─────────────┼─────┼────┼─────┤│001 │Legacy Princess │1 │艘 │不詳 │巴拿馬籍、│PRINCESS│ ││ │ │ │ │ │船號S7288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