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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5 年司法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法字第5號聲 請 人 方彫義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灣省嘉義市大天宮捐助暨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台灣省嘉義市大天宮捐助暨組織章程第八條、第九條、第二十四條准予變更如附表。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依民法第62條、63條規定聲請為必要處分,請准予變更章程等語。

三、經查,依據嘉義市政府105年5月3日府民禮字第0000000000號函說明二,本案捐助組織章程修訂第七條(二)、(三)乙節,於現行法令雖未有禁止之規定,惟財團法人寺廟應以舉辦公益為目的,信徒對廟務參與除財力實質貢獻外,尚有人力無形付出奉獻,倘僅考量財力的貢獻,對以人力奉獻實際參與廟務經濟較差之信徒似有未盡公允之處。復查,依據嘉義市政府105年5月3日府民禮字第0000000000號函說明三,關於本案捐助組織章程修訂第二七條:「1.召開信徒大會,須有過半數以上信徒之出席始得開會......3.信徒必須親自出席行使選舉權,委託出席者不具選舉權」乙節。以上章程修訂「委託出席者不具選舉權」,倘出席人數(含委託出席)已達半數以上,雖可成會,惟進入選舉程序時,恐因委託出席人數扣除後,造成選舉人數不足(信徒人數未達半數)情形,其選舉之效力恐有爭議。綜上,參酌嘉義市政府105年5月3日府民禮字第0000000000號函說明二及說明三,則章程第七條、第二十七條變更之聲請,尚難允准,予以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林吟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國色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裁判日期:2016-0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