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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5 年司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字第1號聲 請 人 郭崇池即茂統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郭崇池為茂統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茂統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指略以:茂統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茂統公司)已於民國105 年5 月31日完成清算,清算人並依公司法第331 條規定,造具各項表冊,提請臨時股東會承認,並向本院聲報清算完結在案。又臨時股東會亦決議選任聲請人為簿冊文件保存人,聲請人亦表同意,為此聲請指定聲請人為茂統公司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

二、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經調閱本院104 年度司司字第35號卷證審認,核無不合,爰依上開規定指定郭崇池即聲請人為茂統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望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彩娥

裁判案由:指定簿冊保管人
裁判日期:2016-0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