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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5 年司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字第3號聲 請 人 黃俊源即統澧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相 對 人 統澧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俊源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黃俊源為統澧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簿冊文件保存人。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統澧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壹、聲請意旨略以:統澧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統澧公司)於民國104年8月10日經股東會決議解散,選任聲請人為清算人,並向本院呈報清算人就任經本院准予備查,後經本院核准延展清算期間至105年9月30日止。茲統澧公司已於105年5月31日清算完結,並經本院於105年7月21日以嘉院國民理104司司字第34號函准予備查在案。統澧公司105年6月16日股東會已決議選任聲請人為簿冊保管人,爰依公司法規定,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等語。

貳、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查聲請人所主張之前開事實,有其所提出之經濟部104年10月21日經授中字第10433844070號函、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與本院104年11月17日嘉院國民理104司司字第34號函、105年度司司字第5號民事裁定及股東臨時會議事錄、股東常會簽名單、指派書、股東會委託書、清算申報書收據聯、105年度清算申報書、營利事業清算損益及稅額計算表、清算後資產負債表、投資人清算分配報告表、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申報表、未分配盈餘申報書暨房屋、土地及股權之收入、成本、費用、損失明細表、現金收支明細表、銀行存款收支明細表、清算期間損益表、財產目錄、監察人報告書、簿冊文件保存人同意書、簿冊保管清單、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影本等在卷可證,並經本院調取本院105年度司司字第5號、105年度司司字第34號等卷核閱屬實,自堪信為真實。則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開規定並無不合,自應予准許。

參、次按對於法院依公司法規定指定公司簿冊及文件保存人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前項程序費用,由公司負擔。依法應由關係人負擔費用者,法院裁定命關係人負擔時,應一併確定其數額,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4條第1項亦分別著有規定。查本院既依前開公司法規定而為前開指定公司簿冊及文件保存人之裁定,則依前開說明,本件程序費用,自應由統澧公司負擔;又本件程序費用為新臺幣(下同)1,000元,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在卷可憑,爰依前開規定一併確定本件程序費用數額為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1 日

民三庭法 官 陳卿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博昭

裁判案由:指定簿冊保管人
裁判日期:2016-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