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再易字第6號再審原告 蕭國勝訴訟代理人 陳昭峰律師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李健成間請求協同辦理房屋承租權轉讓事件,再審原告對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7日所為之105年度簡上字第17號民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再審原告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309,816元,應徵再審裁判費4,965元,扣除再審原告已繳之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3,9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及第505條準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文輝
法 官 柯月美法 官 陳美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睿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