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聲字第14號聲 請 人 楊雅茹訴訟代理人 奚淑芳律師上列聲請人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本院105年度婚字第64號撤銷婚姻等事件,因需要具狀聲請抄錄本案開庭(105年4月26日、同年5月31日及同年7月5日)之開庭錄音光碟,爰聲請交付上開事件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參加人、程序監理人,經開庭在場陳述之人書面同意者,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30日內,繳納費用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惟依中央法規定標準法第11條規定,命令不得抵觸法律,查上揭辦法係屬法規命令,其相關規定自不得抵觸法律,倘法律基於保障涉案當事人或關係人之隱私權,而另有不公開審理或訊問之相關規定者,為落實該法律規定之意旨,依法律規定屬不公開審理或訊問之案件,自不得交付法庭錄音光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1月20日院鎮文孝字第0000000000號函文內容可參;又家事事件之處理程序,以不公開法庭行之,家事事件法第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另不公開審判之案件,不得請求交付法庭數位錄音內容,為民事閱卷規則第23條但書所明定。是家事事件為民事特殊專業類型案件之一,涉及當事人間不欲人知之私密事項,為保護家庭成員隱私及名譽、發現真實、尊重家庭制度,以利圓融處理,家事事件法明定處理程序,以不公開為原則,為落實該法保障當事人及關係人隱私之法律規範意旨,自不得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亦有臺灣高等法院103年7月22日院欽文仁字第0000000000號函文足資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為本院105年度婚字第64號撤銷婚姻事件之當事人,依法請求本院交付系爭事件於105年4月26日、同年5月31日、同年7月5日庭期開庭內容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惟系爭事件係屬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3項所定丙類家事事件,係屬不公開審理之案件,則揆諸上揭說明,本院自不得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從而,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洪挺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張菀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