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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5 年家聲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聲字第3號聲 請 人 蔡三川上列聲請人因分割遺產事件(102年度家訴字第19號),聲請交付數位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鈞院於民國102年2月18日、同年4月1日及同年4月17日就本案開庭,聲請人就分割遺產事件之開庭內容與他案有關,爰聲請鈞院交付數位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家事事件為民事特殊專業類型案件之一,涉及當事人間不欲人知之私密事項,為保護家庭成員隱私及名譽、發現真實、尊重家庭制度,以利圓融處理,家事事件法明定處理程序,以不公開為原則,為落實該法保障當事人及關係人隱私之法律規範意旨,自不得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家事事件法第9條、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48條、各級法院法官辦理民刑事與行政訴訟及特殊專業類型案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附表1編號6、司法院92年8月29日(92)院台廳司一字第22280號函等參照),此有臺灣高等法院103年7月22日院欽文仁字第1030004701號函可憑。

三、查本件為家事訴訟事件,依法不公開審理,參諸上開說明,聲請人聲請交付錄音光碟,尚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洪挺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張菀純

裁判日期:2016-0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