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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5 年婚字第 6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婚字第64號原 告 楊雅茹訴訟代理人 張雯峰律師

奚淑芳律師複代理人 張書瑋律師被 告 王俊傑訴訟代理人 林威融律師訴訟代理人 翁千惠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婚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9月22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洪挺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菀純

裁判案由:撤銷婚姻等
裁判日期:2016-0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