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更字第17號聲 請 人 呂宜芳代 理 人 楊瓊雅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同條例第6條亦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程序,未繳納必要費用及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柯月美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3 日
書 記 官 劉美娟附表: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2,060 元(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並扣除已繳納之聲請費1,000元。計算式:9 人10份34元-1,000 =2,060 )。又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如有不足,另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尚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併此敘明。
(二)債權人清冊部份:請提出最近一個月內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並陳報除了債權人清冊所列外是否有其餘之非金融機構之債權人(即民間債權人),並表明債權人之姓名或名稱(法人應註明法定代理人)、地址及債權之數額、原因及總類。如無其他債權人,仍應以書面說明。
(三)請提出聲請人「最新」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四)請提出聲請人「最新」全戶戶籍謄本。
(五)聲請人收入部分:請提出聲請人最近兩年(103 年3 月份起迄今)內之收入(含薪資所得、年終獎金及各項獎金等),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若無證明文件或無收入,亦請以書面說明之。
(六)每月必要支出部分:
1、交通費部分:請提出實際支出證明。請陳報交通工具為何?並釋明自住所至工作地點之距離及本項支出之必要性。
2、膳食費、日用品費、保費、手機費與水、電、瓦斯費部分:請陳報聲請103、104年度之必要支出,請每月列明細表,例如膳食、醫療、繳稅、水電費、保險(指勞保、健保等必要保險)等,請分別具體列出,並提出相關證據。不得僅以日常雜支之約略數據為之。
3、子女教育費部分:請提出實際支出證明文件及詳細支出項目明細。
4、房租部分:
(1)依聲請人提出之戶籍謄本、房屋租賃契約書,聲請人戶籍地址與租賃地址不同,請釋明有何租屋必要。
(2)本項費用佔聲請人所列每月必要支出總額相當之比例,請釋明本項支出之必要性。
(3)請提出實際支出證明。
5、扶養費部份:
(1)請陳報每月支出父呂坤霖、母羅英華、長女吳佳蒨扶養費分別為1,500元、1,500元與4,500 元之詳細明細表及實際支出證明,若無任何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並陳報聲請人(前)配偶之職業、薪資收入、財產狀況、支應其子女扶養費情形等相關資料(含財政部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薪資轉帳儲簿影本內頁及封面或雇用人出具之領款收據),如有相關資料,檢附說明之。
(2)請提出聲請人子女之102及103 年度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3)請提出受扶養人即聲請人子女及父母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提出土地、房屋、股票、存款等資料,如有土地房屋請提出登記謄本;如有股票、存款則請提出該股票或存款之證明文件資料)。
(4)另請陳報聲請人父母有無其他扶養義務人(即聲請人之兄弟姊妹)及負擔扶養費之比例,並提出相關證明。
6、生活雜支部分:請就所提列「雜支」每月2,000元部份,提出實際支出證明文件及詳細支出項目明細。
7、機車貸款部分:
(1)聲請人所陳報之財產目錄並無汽車或機車,是否有所漏列?若有漏列,請補正。
(2)請提出辦理貸款車輛之車籍資料,並陳報該車目前之所有權及使用情況。
(3)本項費用佔聲請人所列每月必要支出總額相當之比例,請釋明本項支出之必要性。
(4)請提出實際支出證明。
(七)請陳報聲請人及其子女是否有領取其他失業給付、國民年金、殘障給付、中低收入戶補助、兒童津貼等或者其他津貼或補助?如果有,請一併陳報其期間、金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若無任何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八)請陳報聲請人有無股票、存款或其他投資等資料,並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如有股票則請一併陳報發行公司之名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處所在地;若無任何股票、存款或其他投資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九)請提出聲請人所投保之全部商業保險契約(含以本人、父母、子女為被保險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請敘明保險公司名稱、地址、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及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並提出保險契約影本或其他相關文件。如有以該等保單質借,應提出質借之金額及還款紀錄、目前尚餘借款金額等證明文件。
(十)請說明聲請人在本院前置調解程序調解不成立原因?債權人提出之清償方案為何?另一併釋明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或不能清償債務之虞?
(十一)預備之更生方案還款計畫為何?如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