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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5 年消債更字第 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更字第26號聲 請 人 李幸珈即李慧珠即李莉葳即李紫翎代 理 人 楊瓊雅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文件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一千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6條第 1 項、第 2 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復為同條第 3 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柯月美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書 記 官 劉美娟附表:

(一)應於5日內預納郵務送達費3,420元(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並扣除已繳納之聲請費1,000元。(計算式:13人10份34元-1,000=3,42

0 )。又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如有不足,另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尚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併此敘明。

(二)債權人清冊部分:請提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證明文件。另應查報各債權人目前現存債務金額分別為何(其中債權人清冊中之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於本院 105年度司消債調第24號案件中所陳報之債權額與聲請人所列債權數額相差甚鉅)。

(三)聲請人收入部分:請提出聲請人最近兩年(103年1月份起迄今)內之收入(含薪資所得、年終獎金及各項獎金等),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薪資單,若由雇主出具薪資證明,請載明雇用期間、每月實際領得薪資數額及年終獎金數額;若提出薪資儲領帳戶存摺之影本,須檢附存摺封面及存摺內頁,內頁並應標示薪資部分)。若無證明文件或無相關收入,亦請以書面說明之。

(四)每月支出部分:

1、瓦斯費、室內電話費、個人手機費(含上網費)部分:請提出近期(自104年4月起迄今)之實際支出證明。

2、機車強制險部分:請提出該部機車行車執照影本與強制險繳費收據之證明。

3、加油費部分:提出該輛代步汽車行車執照影本與104年4月迄今,該部車輛每月加油費用之收據證明並說明未成年長女既已出生,聲請人現是否仍以汽車代步,如有,其必要性為何。

4、生活雜支部分:請就所提列每月 2,000元部份,提出實際支出證明文件及詳細支出項目明細。

5、釋明提列緊急預備金 2,000元之必要性及其所欲支付項目為何。

6、請提出受扶養之未成年子女其每月支出奶粉、尿布、衣物等生活必需品之收據或購買證明;並說明托育費用15,000元如何計算、其項目為何,並應釋明之。

7、以上縱無相關證明文件亦應以書面說明之。

(五)聲請人主張受扶養之人李阿仲、李廖芳琳,共有多少子女可扶養?請列出扶養義務人之人數、與債務人之關係、每月實際支出之扶養費用,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六)請說明並提出聲請人之配偶、依法受聲請人扶養之人及其他共同扶養義務人之戶籍謄本、財產狀況並檢附近 2年之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如有薪資請提出薪資單或其他相關證明;如有土地房屋請提出登記謄本;如有股票、存款則請提出該股票或存款之證明文件資料),並陳報聲請人、受聲請人扶養之人是否有領取失業給付、老農年金、國民年金、中低收入戶補助、兒童津貼或者其他津貼或補助?如果有,其期間、金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若無任何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七)聲請人有無任何投保商業保險契約(含以本人、父母、子女、配偶為被保險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如有並請敘明保險公司名稱、地址、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及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並提出保險契約影本或其他相關文件。如有以該等保單質借,應提出質借之金額及還款紀錄、目前尚餘借款金額等證明文件。若無任何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八)預備之更生方案還款計畫為何?如何執行?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裁判日期:2016-0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