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更字第2號聲 請 人 曾家柔代 理 人 林勝木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一千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同條例第6 條亦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程序,未繳納必要費用及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柯月美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7 日
書 記 官 劉美娟附表: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3,080 元(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並扣除已繳納之聲請費1 千元。計算式:12人10份34元-1,000 =3,080 )。又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如有不足,另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尚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併此敘明。
(二)債權人清冊部份:
1、聲請人前向本院聲請調解時,除本件聲請更生所提出之債權人清冊所列外,債權人尚列有臺灣麥克股份有限公司,請陳報臺灣麥克股份有限公司是否仍為債權人?若是,請更正債權人清冊。若否(例如:已全部清償、債權移轉等),仍應以書面說明。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2、請陳報聲請人目前除債權人清冊所列債權人外,是否還有其他資產公司或民間借貸之債務,並表明債權人之姓名或名稱(法人應註明法定代理人)、地址及債權之數額、原因及總類。如無其他債權人,仍應以書面說明。
(三)聲請人收入部分:
1、請釋明聲請人主張自104年9月起任職於壽元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每月收入約23,000元,是否有領取年終獎金及各項獎金,若有,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若無,亦請以書面說明之。
2、請陳報聲請人102 年12月起至104 年9 月之收入(含薪資所得、年終獎金及各項獎金等),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若無證明文件或無收入,亦請以書面說明之。
(四)每月支出部分:
1、就所提列之水、電費及生活用品費每月給父親3,000 元部分,請說明本項係指與聲請人父親分擔家庭費用?抑或為扶養聲請人父親費用?
(1)若為分擔家庭費用:請提出水費、電費、生活用品等實際支出證明單據、聲請人全戶戶籍謄本,並釋明聲請人與何人同住?如何分擔?每月3,000 元係全戶費用,抑或分擔後之費用?又請說明本項生活用品費是否與「自己生活用品每月3,000元」項目重複?
(2)若為扶養聲請人父親費用:請提出聲請人父親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請提出扶養費之詳細明細表及每月實際支出證明,若無任何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並提出受扶養人即聲請人父親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提出其他土地、房屋、股票、存款等資料,如有土地房屋請提出登記謄本;如有股票、存款則請提出該股票或存款之證明文件資料,含財政部財產歸屬資料清單)。以及聲請人父親是否有領取失業給付、國民年金、殘障給付、中低收入戶補助、老農年金等或者其他津貼或補助?如果有,請一併陳報其期間、金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若無任何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另請陳報受扶養人即聲請人父親有無其他扶養義務人(聲請人之兄弟姊妹等)及負擔扶養費之比例,本項每月3,000 元是否為已分擔後之費用?並提出相關證明。
2、請提出自己生活用品、手機費、機車加油費之實際支出證明單據。其中機車加油費部份,應釋明工作地點,自工作地點至住所地距離為何。
3、就機車維修費(包含更換機油、強制險等)部分,聲請人雖提出之機車保險證,然所載車主並非聲請人,請說明之。
4、就「與前夫育有2名未成年小孩,...,每月3,000 元」部分:
(1)請補正聲請人及2 名未成年子女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
(2)本項是否即為扶養2 名未成年子女費用之意?若是,請提出詳細明細表及實際支出證明,並說明支出之必要性,若無任何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又本項聲請人每月支出3,000元是否為已與前夫分擔後之金額?
(3)請陳報聲請人前夫之職業、薪資收入、財產狀況、支應其子女扶養費情形等相關資料(含財政部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薪資轉帳儲簿影本內頁及封面或雇用人出具之領款收據),如有相關資料,檢附說明之。
(4)提出受扶養人即2 名未成年子女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提出其他土地、房屋、股票、存款等資料,如有土地房屋請提出登記謄本;如有股票、存款則請提出該股票或存款之證明文件資料,含財政部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五)請陳報聲請人及其2 名未成年子女是否有領取其他失業給付、國民年金、殘障給付、中低收入戶補助、兒童津貼等或者其他津貼或補助?如果有,請一併陳報其期間、金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若無任何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六)請陳報聲請人有無股票、存款或其他投資等資料,並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如有股票則請一併陳報發行公司之名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處所在地;若無任何股票、存款或其他投資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七)請提出聲請人所投保之全部商業保險契約(含以本人、父母、子女為被保險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請敘明保險公司名稱、地址、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及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並提出保險契約影本或其他相關文件。如有以該等保單質借,應提出質借之金額及還款紀錄、目前尚餘借款金額等證明文件。
(八)預備之更生方案還款計畫為何?如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