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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5 年消債更字第 4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更字第46號聲 請 人 張清源代 理 人 莊安田律師下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一千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同條例第6 條亦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程序,未繳納必要費用及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柯月美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4 日

書 記 官 陳雲平附表: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2,040 元(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計算式:6 人10份34元=2,040 )。又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如有不足,另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尚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併此敘明。

(二)債權人清冊部分:請提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證明文件。另應查報各債權人目前現存債務金額分別為何。

(三)聲請人收入部分:請提出聲請人最近兩年(103年1月份起迄今)內之收入(含薪資所得、年終獎金及各項獎金等),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薪資單,若由雇主出具薪資證明,請載明雇用期間、每月實際領得薪資數額及年終獎金數額;若提出薪資儲領帳戶存摺之影本,須檢附存摺封面及存摺內頁,內頁並應標示薪資部分)。若無證明文件或無相關收入,亦請以書面說明之。

(四)每月支出部分:

1、請說明聲請人目前居住情形(與何人同住?是否租屋?)及水、電、瓦斯費有無與他人共同分攤?若為租屋其租金交付之方式為何?(若為轉帳,請提出相關轉帳證明;若為現金交付,請提出房東租金收據;如是其他方式,提出相關證明)?並請一併提出水、電、瓦斯費之證明文件。

2、交通費(包括汽機車強制責任險之費用)、電話費(含室內電話費、個人手機費【含上網費】)部分,請提出近期(自104 年7 月起迄今)之實際支出證明。

3、請說明父母扶養費、子女教育費如何計算,每月實際支出之費用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4、以上縱無相關證明文件亦應以書面說明之。

(五)請說明並提出依法受聲請人扶養之人及其他共同扶養義務人之戶籍謄本、財產狀況,並陳報聲請人、受聲請人扶養之人是否有領取失業給付、老農年金、國民年金、中低收入戶補助、兒童津貼或者其他津貼或補助?如果有,其期間、金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若無任何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六)聲請人有無任何投保商業保險契約(含以本人、父母、子女、配偶為被保險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如有並請敘明保險公司名稱、地址、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及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並提出保險契約影本或其他相關文件。如有以該等保單質借,應提出質借之金額及還款紀錄、目前尚餘借款金額等證明文件。若無任何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七)預備之更生方案還款計畫為何?如何執行?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裁判日期:2016-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