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更字第4號聲 請 人 方木瑛代 理 人 廖道成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一千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同條例第6 條亦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程序,未繳納必要費用及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柯月美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0 日
書 記 官 劉美娟附表: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1,720 元(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並扣除已繳納之聲請費1 千元。計算式:8 人10份34元-1,000 =1,720 )。又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如有不足,另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尚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併此敘明。
(二)請提出聲請人「最新」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三)請提出債權人清冊中「方敏華」之債權證明文件。並請查報各債權人目前現存債務金額分別為何(其中債權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於本院司消債調案件中所陳報之債權額與聲請人所列債權數額相差甚鉅)。
(四)請提出聲請人從事成衣加工之在職證明及自民國102 年11月起迄今之每月薪資收入證明文件。並請陳報除每月薪資收入外,是否會領取年終獎金或其他獎金,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若無相關證明文件,亦請以書面說明之。
(五)每月支出部分:
1、機車加油費、手機費、家庭生活費等、醫療費、房租部分:請提出近期(自104年1月起迄今)之實際支出證明。並釋明工作地點之地址。
2、勞健保費等3,011 元部分:應提出實際支出證明,並列明所支出之細項為何。
3、扶養費部份:
(1)請提出受扶養人莊紫瑄之103 年度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2)除了另案即本院104年度消債更字第2號所提出之證明文件資料外,自104年1月起迄今,受扶養人莊紫瑄如有土地房屋、股票、存款、汽機車、商業保險及其他投資等,則請一併提出地政登記謄本、各存摺(封面影本及自104年1月起迄今之內頁交易明細影本)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行車執照影本、保險契約影本及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資料)。若該期間無任何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六)除了另案即本院104年度消債更字第2號所提出之證明文件資料外,請陳報:
1、自104年1月起迄今,聲請人及受扶養人莊紫瑄是否有領取其他失業給付、國民年金、殘障給付、中低收入戶補助、兒童津貼等或者其他津貼或補助?如果有,請一併陳報其期間、金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若該期間無任何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2、自104年1月起迄今,聲請人有無股票、存款或其他投資等資料,並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封面影本及自104年1月起迄今之內頁交易明細影本)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如有股票則請一併陳報發行公司之名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處所在地;若該期間無任何股票、存款或其他投資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3、自104年1月起迄今,聲請人所投保之全部商業保險契約(含以本人、父母、子女為被保險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請敘明保險公司名稱、地址、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及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並提出保險契約影本或其他相關文件。如有以該等保單質借,應提出質借之金額及還款紀錄、目前尚餘借款金額等證明文件。若該期間無任何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七)預備之更生方案還款計畫為何?如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