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更字第76號聲 請 人 王才溢代 理 人 鐘育儒律師相 對 人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訴訟代理人 林若昕法定代理人 彭致誠相 對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相 對 人 國泰世華銀行訴訟代理人 呂淑嫺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相 對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訴訟代理人 黃盈誠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相 對 人 匯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訴訟代理人 李賢慧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相 對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訴訟代理人 簡曼純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相 對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訴訟代理人 陳飛宏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更生之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更生之聲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駁回之:一、債務人曾依本條例或破產法之規定而受刑之宣告;二、債務人曾經法院認可和解、更生或調協,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未履行其條件;三、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6條定有明文。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同條例第8條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更生,雖主張:其對於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負有新臺幣(下同)2,557,443 元之債務,因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已提出債權人清冊,以書面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調解,惟調解不成立,且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 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式或宣告破產云云。惟查,聲請人聲請更生程序,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業經本院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
7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5 年11月25日送達予聲請人等情,有裁定及送達證書各乙份在卷可稽。嗣本院於105 年11月29日調查時再次諭知聲請人於兩周內提出在職證明、薪資所得、生活支出相關單據及扶養費10,000元之明細或單據,然聲請人僅提出親筆信、105 年1 月份薪資明細表、105年10月水費通知單、105 年11月電費、電信費用通知單,然聲請人聲明每月生活費1 萬元,卻未詳列支出明細,主張扶養雙親費用1 萬元,亦未提出父母之戶籍謄本、財產資料供本院審酌,是否領有津貼或補助,而聲請提出之房屋租賃契約書,未載承租人、租賃標的、租賃期間及簽約日期,是否真實,已有疑義。是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既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6條第3 款所定情形,聲請人雖已補正聲請費1,
720 元,但其他文件卻逾期未補正,依上開說明,自應駁回其更生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柯月美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
書 記 官 陳雲平附表: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1,720 元(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 元計算,並扣除已繳納之聲請費1,000元。計算式:8人10份34元-1,000元=1,720元 )。
又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如有不足,另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尚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併此敘明。
(二)請提出聲請人最近兩年內之收入(含薪資所得、年終獎金及各項獎金等),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薪資單,若由雇主出具薪資證明,請載明雇用期間、每月實際領得薪資數額及年終獎金數額;若提出薪資儲領帳戶存摺之影本,須檢附存摺封面及存摺內頁,內頁並應標示薪資部分)。若無證明文件或無相關收入,亦請以書面說明之。
(三)請就所提列生活費、伙食費等支出每月7,000 元部分,提出詳細支出項目明細及實際支出證明文件,並說明之;並就其所列租屋費用每月7,000 元部分,提出房屋租賃契約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四)請提出聲請人、配偶及受聲請人扶養之人之戶籍謄本,並提出扶養子女之支出相關證明,如無法證明,請以書面陳報。並說明配偶是否分擔扶養費,分擔金額若干。
(五)請陳報聲請人、配偶及受聲請人扶養之人是否有領取其他失業給付、國民年金、殘障給付、中低收入戶補助、兒童津貼或者其他津貼或補助?如果有,請一併陳報其期間、金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若無任何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六)請陳報聲請人所投保之全部商業保險契約(含以本人、父母、配偶、子女為被保險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請敘明保險公司名稱、地址、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及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並提出保險契約影本或其他相關文件。如有以該等保單質借,應提出質借之金額及還款紀錄、目前尚餘借款金額等證明文件。若無任何相關財產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七)預備之更生方案還款計畫為何?如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