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5 年聲字第 29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92號聲 請 人 北安宮法定代理人 孫茂財相 對 人 黃慶隆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萬貳仟零肆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又該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另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為確定費用額之裁判時,應視為各當事人應負擔之費用,已就相等之額抵銷,而確定其一造應賠償他造之差額,民事訴訟法第93條亦定有明文。又第三審律師之酬金,為訴訟費用之一部,並應限定其最高額,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3 第1項定有明文。按律師酬金由各審級法院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其數額,法院選任律師及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支給標準第3 條亦定有明文。第按得列為訴訟費用之律師酬金,應由各審級法院依聲請或依職權,斟酌案情之繁簡、訴訟之結果及律師之勤惰,裁定其數額,並應限定其最高額(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632 號裁定可資參照),準此,當事人於第三審法院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其酬金應由第三審法院酌定後,方得列為訴訟費用。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撤銷會議決議事件,先後經本院100年度訴字第579 號判決第一審訴訟費用由該件被告(即本件聲請人)負擔,嗣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經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下稱台南高分院)以101 年度上字第61號判決原判決廢棄,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第一審訴訟費用由該件被上訴人(即本件相對人)負擔,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該件上訴人(即本件聲請人)負擔;再因聲請人上訴三審,經最高法院以102 年度台上字第1614號判決原判決關於撤銷決議及該訴訟費用部分廢棄,發回台南高分院,又經台南高分院以102 年度上更(一)字第22號判決被上訴人備位之訴駁回,被上訴人備位之訴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即本件相對人)負擔;復相對人不服上訴,經最高法院以

105 年度台上字第1497號判決上訴駁回,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即本件相對人)負擔,並確定在案。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應依上揭規定,自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三、至本件聲請人主張其於第三審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且已支付律師酬金,惟依前揭規定,聲請人於第三審委任律師所支付之酬金,其數額應由第三審法院酌定之,是聲請人應先向第三審法院聲請酌定第三審律師酬金後,再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規定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然本件聲請人尚未聲請第三審法院酌定第三審律師酬金,即向本院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於法尚有未合,該部自不應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婉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高文靜┌─────────────────────────────────┐│附表:訴訟費用計算書 │├─────────────┬─────────┬─────────┤│ 項 目 │ 金額(新臺幣) │ 備 註 │├─────┬───────┼─────────┼─────────┤│第一審部分│裁判費 │ 17,335元 │由相對人預納 │├─────┼───────┼─────────┼─────────┤│第二審部分│裁判費 │ 26,002元 │由聲請人預納。 │├─────┼───────┼─────────┼─────────┤│第三審部分│裁判費 │ 26,002元 │由聲請人預納。 │├─────┴───────┼─────────┼─────────┤│ 合 計 │ 69,339元 │綜上,聲請人共預納││ │ │52,004元;相對人共││ │ │預納17,335元。 │├─────────────┴─────────┴─────────┤│計算式(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一)第一審訴訟費用部分:17,335元,由相對人預納,且應由相對人負擔。││(二)第二審、第三審訴訟費用部分:合計共52,004元,應均由相對人負擔。││(三)綜上,第二審、第三審訴訟費用均由聲請人預納,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 52,004元。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判日期:2016-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