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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5 年聲字第 23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34號聲 請 人 張雯峰律師即記德營造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因記德營造有限公司宣告破產事件,聲請核定破產管理人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擔任記德營造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之報酬,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萬元。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擔任破產人記德營造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業經確認與審核相關資產與各債權人申報破產債權之內容,現本件破產程序,僅剩向法院提存之擔保金辦理取回中,其於債權均已回收並轉作定存,分配破產債權階段,為製作債權分配表,爰聲請裁定破產管理人報酬等語。

二、按破產管理人之報酬,由法院定之;破產管理人之報酬,為財團費用,應先於破產債權,隨時由破產財團清償之,破產法第84條與第95條第1項第3款、第97條定有明文。法院核定前開報酬,應斟酌破產事件之繁簡,破產事件價額,當事人所受利益程度,破產管理人就該事件所費時間,同業標準,破產管理人之地位及分配財團之多寡等一切情形而為裁定。

查:

(一)本院選任聲請人擔任破產人記德營造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並召開債權人會議,破產管理人均依通知到庭,其工作內容另包含破產資料之統籌整理與保管、破產債權之核算、稅捐決算申報處理、破產財團相關財產之保管及監督、其他相關事宜等,有破產管理人所提聲請狀暨附件可憑,並經本院核閱本院102年度破字第3號、104年度執破字第1號等卷無誤,自堪信為真實。

(二)本院爰審酌破產管理人參加本院債權人會議及破產程序進行中所花費之時間及費用,與確認並匯整債權資料,尚非繁雜;並審酌本件債權人人數、破產人資產種類、破產管理人處理本件破產管理事務之難易、任職期間長短、執行之成效、暨破產財團資產總額與債權總額間各債權人受償比例、預估破產程序尚須進行情形、債權人及破產人利益,及律師或會計師同業收受酬金標準,因認本件核定破產管理人之報酬為10萬元,應屬適當(至破產管理人代支出之金錢則非前開報酬之一部分,併予敘明),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5 日

民三庭法 官 陳卿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博昭

裁判案由:破產管理人報酬
裁判日期:2016-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