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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5 年聲字第 3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36號聲 請 人 交通部觀光局阿里山國家風景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馬惠達相 對 人 王祈富相 對 人 劉坤輝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嘉義林區管理處向本院執行處聲請以103年度司執字第13761號拆屋交地執行事件強制執行相對人等所有系爭建物2棟,然系爭建物2棟業經相對人等捐贈予中華民國,相對人為受贈機關,業依國有財產法規定辦理受贈程序,然程序所需時間因個案情形有所不同,聲請人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嘉義林區管理處均屬政府機關,應朝有利國家、社會及公益方向努力,而系爭建物2棟為聲請人發展觀光所需,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22條之3第1項及同法第10條第3項規定聲請停止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債務人管有之公用財產,為其推行公務所必需或其移轉違反公共利益者,債權人不得為強制執行。關於前項情形,執行法院有疑問時,應詢問債務人之意見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強制執行法第122條之3定有明文。復按實施強制執行時,如有特別情事繼續執行顯非適當者,執行法院得變更或延展執行期日。強制執行法第10條第3 項亦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雖主張依強制執行法第122條之3 第1項及同法第10條第

3 項規定向本院(民事庭)為聲請,然觀諸上開條文,係關於延緩執行或公用財產執行之限制,且該法文均明定「執行法院」為審理機關,非本院民事庭所能置喙。故聲請人聲請本件停止執行,與法未合,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2 日

民二庭法 官 陳婉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秀惠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裁判日期:2016-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