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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5 年補字第 17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72號原 告 翁增益上列原告與被告何佳城之繼承人等請求交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交還嘉義縣○○鄉○○段○○○○○○號土地約50坪,而該土地之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為新臺幣(下同)1千元,據此核算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165,290元(1千元503.30579),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民三庭法 官 馮保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周瑞楠

裁判案由:交還土地
裁判日期:2016-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