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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5 年補字第 19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99號原 告 李阿福訴訟代理人 邱創典律師

邱皇錡律師丁詠純律師被 告 溫英杰上列原告與被告溫英杰間請求變更房屋稅籍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依原告於民國105 年6 月29日提出之民事聲請調查證據狀及嘉義市政府於105 年7 月5 日函所檢附之嘉義市○區○○街○○○ 號房屋課稅明細表(註:本件依起訴狀及調查證據狀所載,稅務機關將延平街277 號與275 號房屋編列一稅籍號碼),延平街277 號房屋總現值新台幣(下同)22,300元。原告聲請以該稅籍資料所示課稅現值之半數,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因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1,15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於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5 日

民三庭法 官 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葉芳如

裁判日期:2016-0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