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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5 年補字第 13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33號原 告 涂江清月訴訟代理人 楊瓊雅律師被 告 黃銘清被 告 黃再來被 告 黃周武被 告 黃靖惟即黃麗旭被 告 黃年穀被 告 黃年政被 告 黃胤喨即黃年義被 告 魏黃淑鎂上列原告與被告黃銘清、黃再來、黃周武、黃靖惟即黃麗旭、黃年穀、黃年政、黃胤喨即黃年義、魏黃淑鎂等人間請求移除地上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8,400 元【註:坐落嘉義縣○○鄉○○○段○○○段0000地號土地,民國105 年1 月公告土地現值9,600 元/ 平方公尺。原告請求通行之甲部分,面積54平方公尺,因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518,400 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5,6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應於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5 日

民三庭法 官 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葉芳如

裁判案由:移除地上物等
裁判日期:2016-0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