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52號原 告 黃麵
林娳嘉賴禹仱林志遠賴志忠前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司法革新生命尊嚴維護協會法定代理人 莫錫麟被 告 公業賴仁迎管 理 人 賴承興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確認派下權存在與否事件,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依祭祀公業之總財產價額中訟爭派下權所占之比例,計算其價額(最高法院72年臺抗字第371號判例參照)。故本件訴請確認派下權存在之訴,其訴訟標的係原告主張其對於祭祀公業之權利存在,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依原告主張祭祀公業之總財產價額中,原告在訟爭派下權所占之比例,計算其價額。經查,原告主張公業賴仁迎之派下員共三房,其為設立人賴紅一房子孫賴明輝之繼承人,為公業派下員,卻遭人竄改族譜等資料文件,以27名與賴仁迎無血緣關係之人作為賴仁迎之派下員,侵佔原告祖先遺留之土地,並由該公業目前之管理人將原告等之被繼承人賴明輝一房自派下員剔除,故依法請求列入派下現員名冊。而依原告提出之祭祀公業賴仁迎派下全員系統表,原告房份為3分之1,有原告提出之公業賴仁迎派下全員名冊、切結書、繼承系統表等在卷可參(本院卷第40頁至44頁)。又依原告檢附公業賴仁迎所有坐落嘉義縣○○鄉○○段○○○○○○○○○○○○○○○號土地謄本,以土地公告現值計算,價值為新臺幣(下同)12,781,522元(計算式:
1101土地面積6.54平方公尺×公告現值8800元+1110土地面積72
6.49平方公尺×公告現值8800元+1111土地面積381.44×公告現值15,040元=12,187,522),乘以原告主張之派下房份為3分之1,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062,507元(12,187,522×1/3=4,062,507,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41,2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義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睿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