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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5 年補字第 25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55號原 告 柯枝娥

鄭文龍上列原告與被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保險契約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1,000 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20,8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柯月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陳雲平

裁判日期:2016-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