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5 年補字第 25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57號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訴訟代理人 許馨尹被 告 天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被 告 林靖權被 告 黃社振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貸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9,619,778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6,2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2 日

民三庭法 官 馮保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周瑞楠

裁判案由:清償貸款
裁判日期:2016-0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