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60號原 告 王蘇玉枝
王麗金王麗華王如珮王筠婷蘇振家兼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健智被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保險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1,000,000 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5 日
民二庭法 官 陳婉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高文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