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11號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訴訟代理人 許馨尹被 告 鍾岳龍
沈宜慧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貸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652,582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23,40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7 日
民一庭法 官 黃茂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秀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