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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5 年補字第 2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12號原 告 陳昱勳被 告 豐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豐榮被 告 蔡美麗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履行債務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61,140元(計算式:628,860元+432,280元=1,061,14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1,5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義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宗軒

裁判案由:履行債務等
裁判日期:2016-0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