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71號原 告 呂幸樺
賴世昌被 告 夏禾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曹榮燃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清償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分別核定原告呂幸樺、賴世昌部分為新臺幣(下同)8,912,500元及600,0000元(均以起訴請求給付之金額為準),各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9,308元及60,400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費用每人250元後,原告呂幸樺、賴世昌各應補繳89,058、60,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3 日
民一庭 法 官 林芮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邱法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