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97號原 告 喆洋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順淋被 告 晉浩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建宗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返還保固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25,000元(以原告起訴請求給付之金額為準),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9,1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8 日
民一庭 法 官 林芮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邱法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