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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5 年補字第 3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17號原 告 匯興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儞丹明被 告 蕭秋勇被 告 蕭進展上列原告與被告蕭秋勇、蕭進展間請求返還票據利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17,850 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2,0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於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 日

民三庭法 官 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葉芳如

裁判案由:返還票據利益
裁判日期:2016-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