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5 年補字第 3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20號原 告 賴福成被 告 賴麗卿

吳光燦吳瑞棋吳秀華賴志偉賴天賜賴建材吳賴麗雲何賴麗鶯賴麗芬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租佃爭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因租賃權涉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9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而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5 條規定,耕地租佃期間不得少於六年,自應以六年之租金總額為準。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0,05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2 日

民二庭法 官 陳婉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高文靜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等
裁判日期:2016-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