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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5 年補字第 32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21號原 告 何德來被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鎮球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保險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1,250,000元(以原告起訴之金額為準),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3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6 日

民一庭 法 官 林芮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邱法儒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費
裁判日期:2016-0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