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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5 年補字第 44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442號原 告 鄭文貴訴訟代理人 廖道成律師被 告 賴昱州

曾柔橙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遷讓攤位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之價額(例如依無權占有或終止租賃後之租賃物返還請求權法律關係之價額),並須載明計算之方式(例如返還土地該土地之面積與交易價額等),且按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5 日

民三庭法 官 陳卿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博昭

裁判案由:遷讓攤位等
裁判日期:2016-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