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46號原 告 簡國新被 告 簡盟峯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19,680元(以原告起訴請求移轉土地登記之價值為準,計算式:3,592×840=3,319,680),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3,8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1 日
民一庭法 官 林芮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邱法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