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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5 年補字第 40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405號原 告 張世明被 告 宏乙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至淑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瑕疵擔保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37,014 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1,2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4 日

民一庭法 官 黃茂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秀惠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16-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