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6號原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嘉義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黃妙修訴訟代理人 劉惠利律師被 告 劉和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林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據原告起訴聲明第 1 項所示,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3,094,000 元【計算式:(以原告起訴請求之土地面積為準) 23,800 ㎡×土地公告現值 130 元 / ㎡=3,094,
000 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 31,690 元。另原告起訴聲明第2項部分係附帶請求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併此敘明(參照最高法院96年度第4次民事庭會議決議)。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前開第一審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邱美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的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李珈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