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92號原 告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被 告 阮得禎
林○○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契約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先位聲明請求確認被告間就坐落嘉義縣○○鄉○○段○○○○○○號土地於民國103年4月8日所訂立之買賣契約關係不存在;被告林○○應將上開不動產以買賣為原因,申請嘉義縣竹崎地政事務所以103年5月5日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回復原狀登記為被告阮得禎所有。備位聲明係請求撤銷被告間就上開不動產於103年5月5日以買賣為登記原因之債權及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回復登記為被告阮得禎所有。核原告所為先位聲明雖主張2項標的,但實係以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為手段(理由),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應認該2項標的互為競合;又先、備位聲明所為之請求,與先位請求屬應為選擇之情形,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第1項規定,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又原告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或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應以該標的之價額計算,合先敘明。經查,前開土地之面積為6,925平方公尺,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480元,其價值為3,324,000元【計算方式:6,925㎡×480/㎡=3,324,000元】,而原告主張對於被告阮得禎之債權額則為3,824,272元。依前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系爭土地之價額計算,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324,0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33,9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8 日
民三庭法 官 陳卿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除關於訴訟價額核定部分外,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博昭